连日来,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的“兵马俑群”引发了多家媒体的讨论,到底是侵权还是展示历史,莫衷一是。
2月10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实地探访发现,文博园的精髓其实是根雕馆,争议的塑像群只是一个帝皇文化展示区,占地只有多平方,面积及投资规模仅占文博园的千分之一。
沿着景区大门,往右行不过几百米,便望见争议塑像群。整个展示区由点将台、浅坑、城墙等构成,浅坑内一群陶俑塑像,整齐排列,形态各异,栩栩如生。
除了坑内数排陶俑外,在右侧城墙上,也站立着众多塑像,或士兵,或将领,大有阅兵出征之意。据文博园行政中心总监殷照平介绍,五千年文博园目前开放的是“一梦千年”、“十里画廊”两个景区。其中近期网络上炒作的所谓“兵马俑群”实际上是园内的“秦始皇塑像群”,就位于“一梦千年”景区内。
回应:是为了传承中华历史文明,何来侵权一说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面对网络上侵权一说,园区负责人殷照平明确表示,建塑像群是为了展示秦始皇一统江山、兼并天下的盛大场面,无论从内容、结构、制作来说,完全不同于西安临潼兵马俑,不存在侵权一说。
“秦始皇塑像群兴建的初衷是为了在园内展现中国古代的21位皇帝,其中包括秦始皇。”殷照平强调说,“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承中华历史文明,展示秦始皇一统江山的盛大场面。根本不是网络上所说的‘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不涉及‘兵马俑’、‘秦佣’、‘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名称、图片、影像资料等,何来侵权一说?”
“五千年文博园是一个中华文化主题公园,而不是兵马俑主题园。而且文博园的精髓在于根雕,相信真正到过文博园的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受。”对于网络上的指摘,殷照平显得很是不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希望所有真正关心传统文化的人,能到文博园走一走看一看。”
专家:不侵权,别费心费力随意揣测
2月10日,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研究指导(北京)基地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韦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安庆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群”是否侵权一事,发表了自己的五点意见,并表示:不侵权,别费心费力随意揣测!
观点一:五千年文博园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
“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给予了作品有限的保护期。正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观点二:如秦朝也有著作权那也过保护期了
“纵使我们大胆假设,在距离现今多年的秦代也有著作权。那么兵马俑确实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此,兵马俑应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归秦始皇所代表的秦王朝所享有。根据前述,职务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因而,秦兵马俑的保护期也应当自秦兵马俑建成之日起的50年。”
观点三:公益属性的公共资源不应当独占和垄断
韦国表示:“而时至今日,秦兵马俑有限的保护期早已经过,其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成为公众获知秦代历史文化的优秀遗产。它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资源,不应当被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所独占和垄断。太湖五千年文博园设置兵马俑的目的,正如其在官方网站所公示,‘希望通过一个兵马俑坑的复制品让游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
观点四: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并不涉及商标侵权
韦国指出,首先,对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所称的对“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我保留异议(申请商标无效)。正如()京行终号行政判决书中所述:“特定的旅游观光景点,具有公共资源属性”。
同理,“兵马俑”、“秦俑”等是早已进入公共领域为公众所耳熟能详的历史文化名词,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其注册为商标难免会产生不良影响。
只有当太湖文博园使用相关商标而使得相关公众会产生太湖所展示的兵马俑旅游服务是由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所提供的这种误认、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才是商标侵权行为。
观点五:消费者没有理由产生混淆和误认
“根据相关单位咨询,太湖文博园已表示:在陶俑群的景观内并未发现涉及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注册商标。”韦国表示,网上的言论刚出现后他便非常